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649号
原告: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0921080M,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仲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喜,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强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0320073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全心村一组4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永林,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强丰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5月14日,原告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请求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钢
书 记 员  董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