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0921080M,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仲连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6769.05元、诉讼费用5938元、执行费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广宇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