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0921080M,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仲连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废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46203681Y,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废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4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废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废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14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执行费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