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宇废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仲连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喜,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废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上列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废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982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林
审判员 周长青
审判员 孙寿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一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