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戎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安华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宜宾市戎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特144号
申请人:四川安华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市戎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安华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市戎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四川安华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安华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安华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安华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