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5470号
原告:邳州世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运平路中浙国贸广场1幢6号。
法定代表人:崔兰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腾裕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蔡坎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陶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世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腾裕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邳州世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邳州世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邳州世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邳州世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