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民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大丰飞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淮二新村8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腾裕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审被告:淮安市和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1号丰惠广场2315室。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上诉人盐城市大丰飞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腾裕顺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淮安市和锦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盐城市大丰飞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市大丰飞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949元,由盐城市大丰飞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