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宜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宜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YRKM6T,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广厦东路121号1幢1层4层。
法定代表人:龚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员,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号15115201911135558。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钢,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
证号15115200910294445。
被执行人: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00MA62AA5C1E,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
园大道西段9号西南机械城A4幢2单元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才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彬,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9********,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致和街23号1栋2单元2楼4号。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6********,住四川省珙县宝山村10组72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宜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6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宜宾宜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支付工程款900000元及利息;二、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7604.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网络银行存款共17794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76000元,本院收取本次执行费194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521执93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撤回后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宏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