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洁宇石村经营部、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3872号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洁宇石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7CUWN3J,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九家村龙祥市场内。
经营者:颜克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毅,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A5C1E,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西南机械装备贸易城A4幢2单元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才金。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洁宇石村经营部诉被申请人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翠屏区洁宇石村经营部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870000元,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51250000000055,责任限额/担保金额87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宾市翠屏区洁宇石村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870000元。
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洁宇石村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