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5758号
原告:宜宾宜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YRKM6T,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广厦东路121号1幢1层4号。
法定代表人:龚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员,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钢,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A5C1E,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西南机械装备贸易城A4幢12单元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才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鎏志,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宜宾宜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现原告宜宾宜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宜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14元,由原告宜宾宜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业宇
书 记 员 罗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