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305号
原告:隆昌县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28MA63QPFW80。
经营者:刘宗江。
被告:成都虹润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031211。
法定代表人:杨汝良,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隆昌县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成都虹润制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虹润制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昌县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成都虹润制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晓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