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顺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申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顺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熙建司)。

法定代表人:肖杰升,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顺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8)川1923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调解没有详细明目。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8)川1923民初1675号应撤销,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与公(工)伤的基本准则标准,调解的数据不知来路,故此申请依法再审下判。2.原告因公(工)伤多重伤残依法维权。***于2017年7月10日在被告公司白衣建筑工地干木工技术活,每天工资280元。在公(工)伤残,成都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认定五级伤残。2019年4月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多重残疾人,特给予了二级证书。现因多重伤残生活不便,必须长期护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给予诉求。被申请人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原支付的数据在判决书下判后减去。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一审起诉时,诉请主张各项损失为663275.50元,一审法院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四川顺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付***550000.00元。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调解书未列单项赔付金额并无不当;协议赔付额度也不属于重大误解,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原则。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达成的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并签收,调解程序和协议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即调解符合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调解合法有效。该调解协议在2018年8月已实际履行完毕。现原审原告***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多重残疾人、给予二级证书与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五级伤残有冲突为由申请再审。但***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规定的任何一项情形,其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晓东

审 判 员 王健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李彩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