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368号
原告:***,女,193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瑞,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川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华信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胡冬梅,职务不详。
被告:王金阳,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阳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登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