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11财保728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禾源晟然建设工程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禾源晟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393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禾源晟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3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敏俐
法官助理 陆虹宇
书 记 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