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81民初7808号
原告江苏润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禾源晟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润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润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8元,由原告江苏润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明
人民陪审员 马广征
人民陪审员 刘祖红
书 记 员 任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