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1311民初331号
原告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洋河新城公司)与被告江苏禾源晟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禾源晟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洋河新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被告江苏禾源晟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逾期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清偿该买卖行为而产生的债务。被告对于欠货款的本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未提供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宿迁市湿拌砂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玉泉山路小学项目与项里小学项目供应砂浆。合同第四条关于价款及支付第4项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的,按月息2%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负责的玉泉山路小学和项里小学项目提供了砂浆,尚欠原告货款420855.20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工程销售确认单、农业银行电子加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被告江苏禾源晟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洋河新城公司420855.20元及违约金(以420855.2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4元,减半收取计3807元,保全费2867元,合计6674元,由被告江苏禾源晟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14元。
审判员 于海秋
书记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