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源晟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䮿迁欧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禾源晟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940号
原告:宿迁欧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WLSUH6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王集镇(原南刘集乡)南刘集居委会姬庄组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禾源晟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NB5QU4P,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楚社区小吃一条街25-27号古楚社区罗士塘居民委员会卫生服务中心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仁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25199,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科建工大厦38层3801。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云(该公司员工)。
原告宿迁欧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禾源晟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宿迁欧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欧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迁欧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永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