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206号之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8)皖0191执12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请求向本院申请结案,同时申请对被执行人查封银行账户进行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峻
审 判 员 尹刚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书 记 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