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1699号
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16990G。
法定代表人:裴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汉,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
被告:**中,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为361元,由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晔
书记员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