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缘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3财保37号 申请人: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1699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炯,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缘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通途西路4386弄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1097505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缘轨道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8602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2022年12月6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缘轨道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86024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