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寨镇人民政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1民初5192号 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16990G(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寨镇人民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1K2149202X7。 法定代表人:**召,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寨镇人民政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寨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636776.9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1838.85元(1636776.94元×5%)。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中标后,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7月30日和2018年6月29日分别签订了《曹县农村厕所改造工程材料采购及施工合同》、《合同书》各1份,合同约定,在***寨镇农村厕所改造工程中,原告向被告提供注塑化粪池等产品并负责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竣工验收分别在2019年1月和2020年5月完成,2021年8月20日全部通过审计,经审计被告应付原告货款共计3834776.94元,但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至今仍欠原告1636776.94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寨镇人民政府辩称,对原告诉状中起诉的欠款本金数额无异议,对2017年合同的违约责任无异议。但根据2018年的合同约定货款在县级专项改厕经费拨付到镇财政后才能给付原告,因疫情原因,财政经济紧张,被告已经向县财政申请支付涉案款项,资金尚未到位,所以没有给付原告,被告资金到位后,一定及时支付案涉货款本金。原告起诉的2018年款项尚未满足付款条件,请求考虑因疫情影响,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以及2018年货款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证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7年至2018年,***寨镇人民政府响应上级号召,进行农村厕所改造,原告中标后,分别于2017年7月30日、2018年分别与***寨镇人民政府签订《曹县农村厕所改造工程材料采购及施工合同》、《合同书》各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注塑化粪池等产品并负责安装,2017年的合同约定:由原告在2017年10月20日前供货安装完毕,付款方式为: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全部验收合格且经县改厕抽验合格后付价款的80%,经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支付,原告提供2年免费质保,质保期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质保期以外的产品免费维修只收成本费。需方延期付款时(有正当理由拒付理由者除外)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延付金额的0.3%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延付金额的5%。该工程2019年1月23日验收,2021年7月8日,经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合同金额为2501295.46元。 2018年的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注塑化粪池等产品并负责安装,交付使用期为60天。对于货款支付,双方约定: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全部验收合格,待县级专项改厕经费拨付镇财政,且经县改厕办抽验合格后付价款的80%,经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5%,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支付。原告提供2年免费质保,需方延期付款时(有正当理由拒付理由者除外)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延付金额的0.3%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延付金额的5%。该工程2020年5月18日验收,2021年8月20日,经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合同金额为1333481.48元。上述审定合同金额共计3834776.94元(2501295.46+1333481.48)。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了2198000元,下欠1636776.94元未付,被告亦予以认可。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先支付了2017年的厕所改造工程款款项,2018年的款项还没有支付,因此,被告尚下欠原告2017年款项303295.46元未付(2501295.46元-2198000元),欠原告2018年款项1333481.48元未付,共计欠款1636776.94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曹县农村厕所改造工程材料采购及施工合同》、《合同书》、***寨镇2017年度农村厕所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寨镇2018年度农村厕所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在卷为凭,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经审查,这些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特征,本院均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曹县农村厕所改造工程材料采购及施工合同》、《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注塑化粪池等产品并负责安装,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经验收且经审计后,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原告款项。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共计1636776.94元未付,双方均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尚下欠原告2017年款项本金303295.46元未付,被告对于该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延付金额的5%,故原告请求按5%计付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应予支持,经计算为15164.77元(303295.46元×5%)。对于2018年款项的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约定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全部验收合格,待县级专项改厕经费拨付镇财政,且经县改厕办抽验合格后付价款的80%,经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5%,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支付。原告提供2年免费质保,需方延期付款时(有正当理由拒付理由者除外)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延付金额的0.3%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延付金额的5%。该工程2020年5月18日验收,2021年8月20日通过审计,本院认为,双方虽对给付款项约定了一定限制性条件,但考虑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款项本金1333481.48元,数额较大,确给原告继续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困难,况该工程早已通过验收及审计,应视为原告对于涉案款已给予了被告一定的付款合理期限,但三年疫情原因,地方政府财政的确较为紧张,未能及时拨付专项改厕费用亦情有可原,虽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根据公平原则,本院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8年款项1333481.48元,予以支持。因被告未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给付条件,故对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该款项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寨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36776.9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164.77元,合计1651941.7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8元,由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1元,被告***寨镇人民政府负担19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应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