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世银与杭州盾可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1642号
原告:*世银,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杭州盾可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111-1号1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傲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世银与被告杭州盾可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傲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世银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世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世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