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3469号之一
原告:蔡玲龙,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华,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伊琦,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17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利国。
被告: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349号中产风尚6幢201号。
负责人:沈利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玲龙与被告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玲龙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玲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6元、保全费1837元,合计4463元,由原告蔡玲龙负担。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