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凉成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恢1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17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利国。
被执行人:平凉成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路柳湖供电所北侧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孟飞。
原告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电梯)与被告平凉成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纪房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国新电梯以成纪房产逾期未履行(2019)苏0509民初15450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苏0509执7701号。
执行中查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苏05民再13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明确:“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54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9)苏0509民初15450号民事判决被撤销,故相关执行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执7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 伟
审 判 员  沈 平
审 判 员  朱应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长河
书 记 员  戴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