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81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6778629R,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利国。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在执行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洪涛
审判员 刘晶义
审判员 米子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