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惠博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衢州市惠博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81民初4450号
原告:衢州市惠博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62388617H,住所地: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惠博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惠博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惠博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惠博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衢州市惠博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