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惠博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衢州市惠博中央空调有限公司、铅山县鑫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4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惠博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万商广场1幢10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62388617H。
法定代表人刘贤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铅山县鑫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瑞丰花园第1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568672491Q。
法定代表人聂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衢州市惠博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铅山县鑫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铅山县鑫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支付案款2613500元、承担诉讼费13854元、执行费2853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1124执7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汉炜
审 判 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曾 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