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4566号
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大道9号5幢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YT66。
法定代表人:徐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玮,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吴雪艺术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39C33。
法定代表人:严正涛。
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四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敏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