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岳池瑶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4531号
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大道9号5幢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YT66。
法定代表人:徐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系公司维保经理。
被告:***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777号28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6034557XN。
法定代表人:郑露苹,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人民币,由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瞿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