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81民初7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铂澳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大道9号5幢10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朝明。
第三人:范路,男,汉族,1993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范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殷小华
书 记 员 李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