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499号
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大道9号5幢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YT66。
法定代表人:徐朝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玮,男,199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黔南州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北路37号贵州省煤田地质地测大队宿舍安居A栋1单元7层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E62PQ0D。
法定代表人:石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黔南州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2022年2月14日,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劼
书 记 员  杨梦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