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枣山万贯法国风情街5栋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YT66。

法定代表人:徐朝明。

原告***与被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2021年2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4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或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承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