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枣山万贯法国风情街5栋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YT66。
法定代表人:徐朝明。
原告***与被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2021年2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4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或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承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