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14075号
原告: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姗姗,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普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明普晶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东明普晶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78517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但没有提供被告的具体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东明普晶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8517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文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