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11349号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J5CX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培丽,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