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103民催39号
申请人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91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依法于2018年9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出票人大连益佳源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8月9日,到期日2019年2月9日,付款银行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号3230005120103267,面额人民币3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玲
审判员卞大庆
审判员*卫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