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5民初6530号
申请人:菏泽金地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54359963A。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厂房,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2********。
申请人菏泽金地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8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8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