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河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102民初59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木工,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黑河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男,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原告***与被告黑河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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