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港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荣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02民初611号
原告:湖州荣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机电路338号2号楼三层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张子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佶,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富田家园6幢2单元6-东。
负责人:吕典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利平,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长兴雀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李家巷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宝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球,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州市港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115A号。
法定代表人:殷健鑫。
第三人:方海江,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湖州荣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飞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湖州分公司)、第三人长兴雀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立公司)、湖州市港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公司)、方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佳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3月29日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常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荣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子荣、荣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佶、广厦湖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利平、雀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球、黄琳到庭参加诉讼,港航公司、方海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厦湖州分公司向荣飞公司给付人民币344176元;2.广厦湖州分公司向荣飞公司支付以34417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4日起,以一年期LPR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厦湖州分公司承担。庭审中,荣飞公司自愿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广厦湖州分公司向荣飞公司支付以344176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以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9日,雀立公司将其对广厦湖州分公司的债权674176元转让给港航公司(原名湖州市交通工程处,2016年10月27日变更名称为湖州市港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5月20日,港航公司将其受让的对广厦湖州分公司的债权674176元转让给方海江。以上债权转让信息于2016年5月28日通知债务人广厦湖州分公司。2016年7月7日,方海江将其受让的对广厦湖州分公司的债权674176元转让给荣飞公司,债权转让信息于2016年7月10日通知广厦湖州分公司。2021年3月14日,荣飞公司出具一份对账单至广厦湖州分公司,载明截至2021年3月14日,广厦湖州分公司结欠荣飞公司人民币344176元,广厦湖州分公司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后经荣飞公司多次催款,广厦湖州分公司至今仍未付清结欠款项,故诉至法院。
荣飞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企业询证函》复印件、付款单复印件、《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书》、参保证明、企业查询信息、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各1份,承诺书、委托书各2份,债权转让通知4份。
广厦湖州分公司答辩称:1.基础买卖关系由法院查明后予以明确;2.对荣飞公司的第1项诉讼请求,广厦湖州分公司结欠款项344176元不清楚,但若有相关人员确认且荣飞公司提供证据原件,广厦湖州分公司也可确认;3.对荣飞公司的第2项诉讼请求,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部分涉及债权转让的从权利,双方对此未作约定,且加重了广厦湖州分公司的履约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该项诉讼请求;4.对荣飞公司的第3项诉讼请求,认为荣飞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不应由广厦湖州分公司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广厦湖州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雀立公司陈述称:1.其于2017年被申请人向长兴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于2018年完成破产重整,在重整期间,梳理的应收应付账款上没有体现该笔债权债务。本案债权发生于2015年左右,债权转让发生于2016年,雀立公司是新受让的主体,对该部分事实不清楚;2.对于上述款项,对于荣飞公司能够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雀立公司为支持其陈述意见,向本院提交(2017)浙0522破1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1份。
港航公司、方海江未作陈述,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015年期间,雀立公司与广厦湖州分公司之间存在砖块买卖业务往来。截止2015年6月30日,广厦湖州分公司共结欠雀立公司货款674176.35元。2016年5月19日,雀立公司与湖州市交通工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雀立公司将对广厦湖州分公司的债权674176元转让给湖州市交通工程处,由雀立公司向广厦湖州分公司转达上述债权转让。2016年5月20日,湖州市交通工程处与方海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湖州市交通工程处自愿将对广厦湖州分公司的674176元债权转让给方海江,由湖州市交通工程处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广厦湖州分公司。2016年5月28日,雀立公司、湖州市交通工程处书面通知广厦湖州分公司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2016年7月7日,方海江出具《委托书》一份,明确将其对广厦湖州分公司的674167元债权转让给荣飞公司。2016年7月10日,方海江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广厦湖州分公司。2021年3月14日,荣飞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明确其系广厦湖州分公司西山二期红砖材料商雀立公司债权的最终受让人,债权转让总金额674176元,截止2021年3月14日,广厦湖州分公司已支付330000元,尚余344176元未付。后,广厦湖州分公司当时的员工许旭全在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嗣后,广厦湖州分公司未向荣飞公司付款,以致纠纷成讼。
另查明,湖州市交通工程处于2016年10月27日更名为湖州市港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荣飞公司提供的《企业询证函》复印件、付款单复印件、《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书》、参保证明、企业查询信息各1份,承诺书、委托书各2份,债权转让通知4份及荣飞公司、广厦湖州分公司、雀立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雀立公司与广厦湖州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广厦湖州分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荣飞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取得案涉债权,且债权转让均已通知广厦湖州分公司。自广厦湖州分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理应向荣飞公司清偿债务。故对荣飞公司要求广厦湖州分公司支付3441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广厦湖州分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涉及债权转让的从权利,双方对此未作约定,且加重了广厦湖州分公司的履约义务,故其无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荣飞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妥,故对广厦湖州分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港航公司、方海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支付湖州荣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3441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417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实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63元,减半收取3232元,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吴佳佳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蔡佳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