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云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湖州市港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浙江浙达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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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2871号之二
原告:杭州萧山云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B2MTP0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市心南路1036号1330室。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商教苑27幢2**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浙江浙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57FNOU,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六保里湖菱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云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浙达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云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浙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云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浙江浙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8元,减半收取计4279元,由杭州萧山云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