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港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裁定书 拟稿:
月 日
案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727号 共印7份
标题: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杭州申华石油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交通工程处,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115A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申华石油煤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市交通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申华石油煤炭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申华石油煤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申华石油煤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杭州申华石油煤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剑飞
二○○九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