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抚顺市金杭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金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孙君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68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合同中约定管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住所地为济南市高新区,故本案应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已违反上述规定,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为抚顺市东洲区,故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青
审 判 员  赵 威
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