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112号
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办事处临港北路5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9800576D。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涛,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瑞,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四环路228号15幢13层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59618299。
法定代表人:徐虎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源公司)与被告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
山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迪公司、***向山源公司返还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共计393377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00000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93377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本案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由凯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日,山源公司与凯迪公司签订《国电聊城发电有限公司#3、4炉低温省煤器改造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凯迪公司、***承包国电聊城发电有限公司#3、4炉低温省煤器改造项目-安装工程,***为项目的总负责人。在安装工程履行过程中,因凯迪公司、***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聊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要求山源公司代为清偿农民工工资。2019年1月,山源公司被迫代凯迪公司、***向农民工共计垫付3933777元工资,凯迪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5日出具欠条,根据《国电聊城发电有限公司#3、4炉低温省煤器改造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以及欠条等约定,上述农民工工资应由凯迪公司、***承担,鉴于山源公司已经垫付,凯迪公司、***应当向山源公司偿还。为维护山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山源公司虽以追偿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其所依据的系其与凯迪公司签订的《国电聊城发电有限公司#3、4炉低温省煤器改造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本案实际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山源与凯迪公司的合同虽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管路)国电聊城发电厂内,属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本案与(2021)鲁0191民初6966号案件系基于同一分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本案与该案相关联,一并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显瑞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