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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11民初14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军,锦州市太和区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马家里四段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80082491D。
法定代表人:姜伟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婧,该公司职员。
被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办事处临港北路5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9800576D。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涛,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立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法刚
书 记 员 才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