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5030号
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办事处临港北路5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9800576D。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059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15元,由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