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873号
原告:***,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淮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边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办事处临港北路55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邹城市峄山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峄山镇两下店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能淮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市峄山建筑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