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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淮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873号 原告:***,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淮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边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办事处临港北路55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邹城市峄山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峄山镇两下店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能淮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市峄山建筑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