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破申591号
申请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辉。
委托代理人:王俭,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薛鑫,女,汉族,1994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
委托代理人:刘文丽,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罗县林在(2022)粤03破申260号案件中申请对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粤03破申260号民事裁定,受理其对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已在(2022)粤03破申260号案件中裁定受理罗县林对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法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提出对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谢继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