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142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19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给付剩余货款514010元(于2021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并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40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70元、保全费309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剩余货款514010元(于2021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并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40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70元、保全费309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