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六栋B座2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529103。
法定代表人: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璟,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6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及提成55793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认可上诉人自一审判决后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000元。
上诉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4256元;2.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的项目提成16013元;3.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的报销款7524元;4.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4256元;二、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的项目提成16013元;三、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的报销款7524元;四、驳回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2021年11月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00元。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在一审判决后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000元,该款项应予以扣除,被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640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64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64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1月16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2256元;
四、驳回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作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