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1893、21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189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21894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俊超。
上诉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俊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839、4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及提成53581.64元(21893号案)、191929.52元(21894号案);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未答辩。
21893号案件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太和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7537元;2、太和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4日项目提成差额人民币48962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21894号案件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太和公司支付曹俊超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及提成219920.28元;2、本案诉讼费由曹俊超承担。
21893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截至2020年6月4日的工资及项目提成差额合计人民币54373.59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1894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曹俊超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及项目提成差额合计人民币218761.9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付款回单,拟证明其在一审判决之后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本两案的争议焦点:1、上诉人一审判决后给付的款项应构成改判事由;2、上诉人是否有权扣减个人所得税。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后如有给付事实,相关金额可在执行期间扣减,一审判决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本院对上诉人扣减两被上诉人个人所得税金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10元,由深圳市太和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师先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