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财保124号
申请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江油工业园区(江油河南工业园中小企业园B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91825184。
法定代表人李代金。
委托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166号4幢3单元1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57497142A。
法定代表人张光跃。
被申请人张光跃,男,生于1971年10月16日,汉族,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光跃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光跃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自愿对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四川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光跃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2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光跃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四川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光跃造成损失,由申请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额2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万 钦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小林